译者按:
2021年12月23日,美国总统拜登签署了所谓“H.R.6256法案”(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案),使之生效。
该法案试图全面禁止美国进口商从中国新疆地区或与认定的相关实体进口产品,除非其能够提供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产品非由“强迫劳动”制造(即所谓“可反驳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
6月13日,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发布了该法项下的《进口商操作指南》,就法案中提出的“可反驳推定”为美国进口商提供了解释说明和应对指导。从6月21日开始,该法案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我们谨此全文翻译该《指南》,供各方参考。
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FLPA)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进口商操作指南》
2022年6月13日
CBP Publication No. 1793-0522
目 录
1. 进口流程与UFLPA 执法
A. 扣留(Detention)
B. 放行(Release)
C. 排除(exclusion)
D. 扣押(Seizure)/没收(Forfeiture)
2. 请求认定为“可反驳的推定”之例外
3. 供应链尽责、追踪和管理的资源
4. 美国海关可能要求的信息类型和性质
A. 尽责体系信息
B. 供应链追踪信息
C. 关于供应链管理措施的信息
D. 证明货物不是全部或部分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证据
E. 证明源自中国的货物不是全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证据
附录A:特定商品的供应链追踪文件
本CBP指导文件旨在为贸易利益相关者提供业务指导,并补充UFLPA执法策略的指南。进口商必须遵守UFLPA执法策略中的进口商指南(UFLPA,第3(b)条)。
简介
《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UFLPA)于2021年12月23日签署成为法律,加强了美国禁止进口强迫劳动制品的政策。UFLPA确保支持执行经修订的1930年关税法第307条(19 U.S.C.§1307),该条禁止进口所有“全部或部分由罪犯劳动或/和强迫劳动或/和受刑事制裁的契约劳动在任何外国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货物、商品、物品和货品。”
UFLPA要求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专员采用一种推定,即所有完全或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新疆)或由美国政府在UFLPA实体名单上确定的实体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货物、商品、物品和货品,都被推定为使用强迫劳动制造,禁止进入美国。这一推定也适用于制造于或运输时途经中国和其他国家,但含有新疆制造的物料的货物。
这一推定是可以反驳的,为了反驳这一推定,进口商必须在UFLPA的其他要求中,对CBP要求提供的关于CBP审查的商品的所有信息作出回应,并以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货物、物件、物品和商品不是完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CBP在确定是否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时,可以考虑进口商提供的证据以外的证据。
UFLPA还要求进口商展示尽责管理、有效的供应链追踪和供应链管理措施,以确保他们不进口任何全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制造的货物,特别是来自新疆地区的货物。这一要求延伸到整个供应链,包括可能从中国其他地方运来的货物和运到第三国进一步加工的货物。
进口商必须参考国土安全部(DHS)作为强迫劳动执法工作组(FLETF)主席将于2022年6月21日公布的《防止进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产品的策略》(UFLPA策略),以获取UFLPA要求的具体进口商指导。
UFLPA第2(d)(6)条要求FLETF为进口商制定关于尽责、供应链追踪和管理的指南,并提供证据证明货物并非全部或部分在中国新疆地区或由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进口商必须遵守UFLPA策略中的进口商指南,才有资格获得可反驳推定的例外。根据内部风险评估,企业和个人应加强尽责管理,以确保遵守美国法律,并识别潜在的供应链或其他与在新疆经营的公司、与新疆有联系的公司(例如,通过结对计划或新疆供应链投入),或利用来自新疆的维吾尔族和其他穆斯林少数民族劳工的风险。如果公司发现与其有联系的实体也与新疆有关系,公司和个人必须避免非法活动。
UFLPA的执行和可反驳推定的应用将适用于2022年6月21日或之后进口的商品。CBP将行使其在海关法下的权力,扣留、排除和/或扣押和没收属于UFLPA范围的货物。
UFLPA要求CBP推定全部或部分在中国新疆地区制造的货物或由UFLPA实体清单上的实体制造的货物违反了19 U.S.C.§1307,但不要求CBP根据19 U.S.C. § 1307颁布的法规发布扣留释放令和结论。这份CBP指导文件描述了UFLPA的执法过程,并补充了UFLPA策略,为进口商提供了关于向CBP提交文件以反驳UFLPA第3条中的推定的信息。2022年6月21日之前进口的货物将通过暂扣令/调查结果程序(Withhold Release Orders/Findings)进行裁决。在2022年6月21日或之后进口的货物,如果受UFLPA的约束,而之前是受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暂扣令的约束,将根据UFLPA程序进行处理,并被扣留、排除或扣押。
本指导文件反映了CBP对UFLPA和其他由CBP执行的适用法律和法规在本指导文件发布之日的解释。本CBP指导文件不以任何方式替代或取代这些法律或法规。只有适用的法律或法规的已编入法典的最新正式版本才具有权威性。
1. 进口流程与UFLPA 执法
为了执行UFLPA,CBP将采取具体的执法行动,包括识别、扣留和/或排除,或扣押受UFLPA可反驳推定管辖的货物,这取决于每次进口所涉及的具体事实。CBP将审查每批货物的UFLPA适用性,并在个案基础上采取适当行动。CBP将通过各种信息源,包括UFLPA第2(d)(2)(B)条要求的、并在联邦公报上公布的UFLPA实体名单,来识别货物。
为执行UFLPA而实施的任何扣留,将根据CBP的授权,按照19 U.S.C.§1499,对进口商品进行检查、检验和扣留。
CBP将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在对其货物采取执法行动时通知进口商。如下文所述,在回应扣留通知、排除通知或扣押通知时,进口商可以向CBP提供信息,以申请认定“可反驳的推定”的例外情形(见第二节)。进口商也可以识别更多其他交运货物,这些货物的供应链与之前被审查并被CBP确定为可接受的货物相同,以促进相同交运货物的快速放行。
应该注意的是,在CBP根据UFLPA对某一批进口货物采取了执法行动,但进口商认为其进口货物不在UFLPA的范围内的情况下,进口商可以向CBP提供这方面的信息,说明进口货物及其材料完全来自于新疆之外的地区,并且与UFLPA 实体清单上的实体完全无关。进口商必须提供文件,证明其供应链中没有受UFLPA管制的材料。(请参阅本CBP指导文件的第4部分B和D,了解CBP可能要求进口商提供的非详尽文件清单)。如果CBP确定进口商提供的信息表明该商品不在UFLPA的范围内,因为它与新疆或UFLPA实体名单上的实体没有联系,进口商将不需要获得UFLPA推定的例外,CBP将放行这些货物,只要它们在其他方面符合美国法律。
UFLPA将取代目前与新疆有关的暂扣令,适用于2022年6月21日或之后进口的货物。如果进口商认为UFLPA不适用于其进口货物,因此其进口货物不受UFLPA推定的约束,进口商可以提交文件证明该货物或其部件既不是全部或部分在新疆生产,也不是由UFLPA实体名单中的实体生产。
A. 扣留
当CBP根据UFLPA扣留货物或商品时,CBP将根据19 U.S.C.§1499和19 C.F.R.§151.16发布扣留通知,提供扣留原因(即UFLPA)和预期扣留时间。扣留通知还将包括指示进口商向CBP提交信息以反驳UFLPA的推定。关于如何确定某项进口不在UFLPA的范围内(因此不受推定影响),或关于如何推翻可反驳的推定的信息,请参阅本CBP指导文件的第2部分和UFLPA策略。
根据19 U.S.C.§1499和19 C.F.R. 151.16的授权,CBP在商品被提交给CBP检验后的五天内(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决定是否放行或扣留商品。在这五天内未被放行的商品将被视为被扣留的商品。CBP将评估进口商提供的信息,以确定在五天期限内和之后的可接受性。进口商可以在货物被排除或扣押之前提出立即支付一笔出口保证金,在征求海关主管的许可后出口被扣留的货物。
B. 放行
如果CBP专员确定进口商遵守了UFLPA第3(b)条的规定,并且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货物不是全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制造,则专员判定该货物符合“推定原则”的例外情况,港口主管将放行货物。根据UFLPA第3(c)条,当CBP批准例外情况时,进口商提交的信息将被公开披露并向国会报告。具体来说,UFLPA规定,当例外情况被批准时,CBP必须向国会和公众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在根据UFLPA第3(b)条确定例外情况时考虑的货物和证据。根据《信息自由法》(5 U.S.C.§552)中的适用豁免条款,某些信息可以不予公布。
C. 排除
CBP可以排除被确定为违反UFLPA的货物。进口商可以根据19 U.S.C.§1514对排除提出异议。进口商在自动商业环境(ACE)中提出异议时,必须选择“货物排除在入境之外”(“Merchandise Excluded From Entry”)作为相关问题,以确保正确处理。异议应以电子方式转给适当的卓越及专业中心。关于如何推翻可反驳推定的信息,请参阅本CBP指导文件第2部分和UFLPA策略。关于异议程序的其他信息,请参阅19 C.F.R第174部分。
D. 扣押/没收
被判定为违反UFLPA的进口产品可能会被扣押和充公。参看19 U.S.C.§1595a;19 C.F.R. Part 171。当CBP决定扣押违反UFLPA的货物时,该案件将被提交给入境口岸负责罚款、罚金和没收的官员(FPFO)。FPFO将向进口商和所有其他相关方发送一封扣押通知书,概述相关方的申请权利。关于如何推翻可反驳推定的信息,请参考本文件第2部分和UFLPA策略。FPFO通知将告知进口商如何向CBP提供审查信息,以及提交申诉书的截止日期。申诉书和补充申诉书将由FPFO或法规和裁决部门按照现有程序和授权以及与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合作进行审查。关于扣押程序的更多信息,请参考《缓解指南》。
2. 请求认定为“可反驳的推定”之例外
UFLPA建立了一个可反驳的推定,即任何完全或部分在新疆开采、生产或制造的,或由UFLPA实体清单上的某些实体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货物、物件、物品和商品的进口是被19 U.S.C.§1307禁止的,并且这些货物、物件、物品和商品没有资格进入美国。
UFLPA推定适用,除非CBP专员确定它已被推翻——即进口商已遵守特定的条件,并通过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货物、物件、物品和商品不是完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具体而言,专员应适用该推定,除非专员确定:
(1) 记录在案的进口商已经:
(A) 完全遵守UFLPA第2(d)(6)条所述的指导意见(UFLPA策略)以及为实施该指导意见而颁布的任何条例;以及
(B) 对专员为确定货物是否完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而提出的信息问询做出了完整和实质性的答复;以及
(2) 通过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货物、物件、物品和商品不是完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
进口商可以在扣留期间、排除后或扣押过程中向CBP申请可反驳推定的例外。对于这三个过程,如本CBP指导文件第1部分所述,进口商将收到扣留通知、排除通知或扣押通知。这些通知将提供有关扣留、排除或扣押的信息,并根据适用的法律要求,提供其他行政程序的选择。在审查例外情况的请求时,CBP将试图优先考虑海关贸易伙伴反恐计划(CTPAT)中信誉良好的贸易合规成员的请求。
收到有关其货物的扣留通知的进口商,可以在适用的时间范围内,根据19 C.F.R. Part 151,一般在商品提交给CBP检查之日起30天内,对扣留通知作出回应,申请认定可反驳推定的例外。 收到排除通知的进口商可以根据19 C.F.R. Part 174,在适用的时间范围内提出行政异议,申请认定可反驳推定的例外。 收到扣押通知的进口商可以利用19 C.F.R. Part 171中概述的申请程序,申请认定可反驳推定的例外。
在上述每种情况下,为了申请UFLPA推定的例外,进口商必须明确说明进口商正在寻求UFLPA推定的例外,并提供适当的支持性文件来证明该请求。关于推翻推定所需的信息类型,请参考本CBP指导文件的第4部分A-C、E节和UFLPA策略。
此外,如果CBP根据UFLPA对某项进口采取了执法行动,但进口商认为其进口不在UFLPA的范围内,进口商可以向CBP提供这方面的信息,即进口货物及其材料完全来自新疆以外的地区,与UFLPA实体名单没有关系。用英文提供这些文件将有助于CBP对这些例外申请进行有效的审查。关于确定进口不属于UFLPA范围所需的信息类型,请参考本CBP指导文件的第4部分B和D,以及UFLPA策略。
如果CBP专员决定有必要将某一特定的进口认定为可反驳推定的例外,CBP 将通知有关国会委员会,并在认定的30天内向公众提供一份报告,说明在批准例外时考虑的有效理由和证据。
3. 供应链尽责、追踪和管理的资源
本CBP业务指导文件列出了贸易利益相关方可用的资源,以支持他们进行供应链尽责、追踪和管理的能力,包括CBP.gov和其他网站上的资源。以下信息并非穷尽的资源清单。
美国政府资源:
《防止进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产品的策略》(即将出版); 美国国务院的负责任采购工具; 美国国务院《人口贩运报告》; 美国劳工部“Comply Chain”网络资源; 美国劳工部关于最恶劣形式童工的调查结论; 美国劳工部《由童工或强迫劳动生产的商品清单》; 美国劳工部《由强迫或契约童工生产的产品清单》; 美国劳工部“更好的贸易工具”; 联邦采购条例; 负责任商业行为国家行动计划; 国务院与其他美国政府机构合作发布的相关商业咨询,包括最新的新疆供应链商业咨询(2021年7月);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的《合理的关怀:知情的遵守》和其他相关出版物;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的强迫劳动网站资源;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的暂扣令和调查结论,包括涉及中国和新疆的暂扣令和调查结果,以及相关的常见问题,可以帮助进口商识别更多的进口到美国可能面临排除和/或扣押的商品、地区和生产商。
国际资源:
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跨国企业准则》(包括具体行业的指南);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原则宣言; 国际劳工组织出版物《打击强迫劳动:雇主和企业手册》;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衡量强迫劳动的准则; 国际劳工组织公平招聘的一般原则和操作指南; 国际移民组织的道德招聘标准;以及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企业尊重人权的责任》指南。
其他资源:
七国集团(G7)贸易部长关于强迫劳动的声明;以及 人口贩运法律中心的指南,《进口自由:利用美国关税法来打击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
4. 美国海关可能要求的信息类型和性质
本节为进口商提供指导,帮助他们了解CBP在进口商申请UFLPA推定的例外情况时将要求提供的一些信息类型。该CBP指导文件旨在补充即将发布的UFLPA策略的进口商指导。进口商必须遵守UFLPA策略中的进口商指南(UFLPA,第3(b)条)。
以下信息并不是CBP可能要求的文件的穷尽清单,目的是为进口商提供灵活性,以提供符合其业务运作的文件。进口商必须对CBP的所有信息问询作出完整和实质性的回应,以明确证明商品不是完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将文件翻译成英文和组织良好的呈件(有索引并包含对所提供文件的相关性的解释)将有助于CBP的审查。有关本节所提供的指导的问题,应发邮件至UFLPAInquiry@cbp.dhs.gov。更多的细节包含在UFLPA策略中。
以下五个类别反映了UFLPA中概述的内容,旨在补充UFLPA战略。具体而言,子目A、B和C适用于《UFLPA》第2(d)(6)(A)条;子目D适用于《UFLPA》第2(d)(6)(B)条;子目E适用于《UFLPA》第2(d)(6)(C)条。
如果进口商认为他们的进口产品不在UFLPA的管辖范围内,请参考第4部分B和D,即关于进口货物及其材料完全来自新疆以外的地区,并且与UFLPA实体清单上的实体没有联系的文件。进口商要求对UFLPA推定的例外情况,应参考第4部分A-C和E,因为CBP需要根据UFLPA第3(b)条的规定,对每一个子类别进行审查,以确定有必要承认可反驳推定的例外。
A. 尽责体系信息
显示尽责体系(Due Diligence System)或流程的文件,可包括以下内容:
与供应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接触,以评估和解决强迫劳动风险; 供应链绘图,并对进口货物从原材料到产品的供应链进行评估,判定是否存在强迫劳动风险; 书面的供应商行为准则,该行为准则禁止使用强迫劳动,并对中国政府的劳工计划提出应对措施; 对可能接触供应商的员工和代理商提供关于强迫劳动的培训; 根据供应商行为准则对供应商是否合规进行监督; 对发现强迫劳动情形后进行补救的规定,以及若该补救不可能实现或未及时完成,则终止与供应商之间关系的规定; 对尽责体系的实施和有效性开展独立核查; 在其尽责体系中公开报告尽责管理制度的绩效和参与情况。
B. 供应链追踪信息
追踪从原材料到进口货物的供应链的文件。提供以下文件是为了说明进口商可以提供或CBP可能要求的信息类型,以证明他们的进口产品不受UFLPA的约束,因为他们的供应链完全在新疆之外,或与被列名的实体没有联系,或者证明他们的进口产品没有强迫劳动,符合UFLPA。
与整个供应链有关的证据
对供应链的详细描述,包括进口商品及其组成部分,以及开采、生产或制造的所有阶段; 供应链中各个实体的作用,包括托运人和出口商。例如,CBP 将需要确认供应商是否也是制造商; 对于供应链中的实体,根据19 C.F.R. §152.102(g)确定任何关系; 与生产过程的每个步骤有关的供应商名单,包括名称和联系信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电话号码); 参与生产过程的每个公司或实体的承诺书。
与商品或其任何组成部分有关的证据
采购订单 所有供应商和次级供应商的发票 装箱单 材料清单 原产地证书 付款记录 卖方的库存记录,包括码头/仓库的收据 运输记录,包括舱单、提单(例如,空运/船运/卡车) 买方的库存记录,包括码头/仓库的收据 所有供应商和次级供应商的发票和收据 进口/出口记录
与采矿者、生产者或制造商有关的证据
前述文件中任何与商品或原材料及其组成部分有关的文件。与高风险商品有关的具体例子见下文,如棉花、多晶硅和西红柿。 采矿、生产或制造记录 * 文件应允许 CBP 追踪产品从原材料到成品的开采、生产或制造过程 * 生产订单 * 关于工厂生产该商品的能力的报告 * 进口商、从该工厂采购的下游供应商或第三方的工厂实地考察报告 * 证明部件材料的投入量与所生产商品的产出量相匹配的证据 任何其他可以证明货物不是完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证据。
注:本CBP业务指导文件的附录中包含了一些来自新疆的高风险商品的建议文件。
C. 关于供应链管理措施的信息
关于供应链管理措施的文件,这些措施可能包括:
防止或减少强迫劳动风险的内部控制措施,并对在进口货物的开采、生产或制造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使用强迫劳动的行为进行补救。 进口商应能证明所提供的文件是操作系统或会计系统的一部分,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D. 证明货物不是全部或部分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证据
追踪货物供应链的文件(关于追踪供应链的文件类型的信息,请参考第4部分B)。
E. 证明源自中国的货物不是全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开采、生产或制造的证据
文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完整的供应链地图,该图应包含所有参与货物生产的实体; 在中国生产货物的各个实体中,参与工人的信息,如支付的工资和每个工人的生产量; 关于工人招聘和内部控制的信息,以确保在中国的所有工人都是自愿应聘和工作; 可靠的审核,以识别强迫劳动迹象,并在适用时对这些迹象进行补救。
注:本CBP业务指导文件第3部分列出的资源提供了有关尽责管理、供应链追踪和供应链
管理措施的额外信息。
附录A 具体商品的供应链追踪文件
本附录为进口商可能考虑提交的强迫劳动高风险商品的供应链文件提供具体指导。注意:下面的清单并未穷尽。可能还需要其他文件。本指南旨在说明CBP可能要求在2022年6月21日或之后提交的文件类型。对于每批被扣留的货物,CBP将提供一份扣留通知,其中包括扣留的原因。
棉花:
需要提供充足的文件,包括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可能保存的任何记录(例如采购订单、付款记录等),以便展示从棉包层面的棉花产地到最终成品的整个供应链。 提供生产过程的流程图,以及生产所在地区的地图。为生产过程中的每个步骤编号,并给生产过程中与每个步骤相关的任何其他支持文件编号。 识别生产过程的每个步骤中涉及的所有实体,援引业务纪录,识别进口商没有直接交易的每个上游供应实体。
多晶硅:
进口商需要提供完整的交易记录和供应链文件,列示参与制造、控制或出口特定货物的所有实体,以及产品生产中使用的每种材料都追溯到涉嫌强迫劳动源头的原产国,即在新疆生产或由UFLPA策略实体名单上的实体生产。 提供一份流程图,说明所有材料的采购和生产的每个步骤,并确定生产中每种材料的来源地区(例如,从用于制造多晶硅的石英石所在地,到生产多晶硅的制造设施所在地,再到生产用于制造进口商品的下游产品的设施所在地)。 提供一份与生产过程中每个步骤相关的所有实体的清单,援引业务纪录,识别进口商没有直接交易的每个上游供应实体。 进口商应注意,从新疆境内外均采购多晶硅的工厂进口的货物都有可能被扣留,因为可能更难核实供应链是否只使用了非新疆的多晶硅,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是否被新疆的多晶硅所取代或混入。
西红柿:
提供供应链的可追溯性文件(如根据商品、品种、地点和收获日期赋予的批号),证明番茄种子、番茄或番茄产品的来源地。 确定番茄加工厂,包括母公司和采购番茄种子和/或番茄的种植园。 番茄种子、番茄和/或番茄制品的记录,确定从种子到成品、从农场到运往美国的所有生产步骤。 提供一份与生产过程的每个步骤相关的所有实体的清单,援引业务纪录,识别进口商没有直接与之交易的每个上游供应实体。
文件的英文版见于:https://www.cbp.gov/sites/default/files/assets/documents/2022-Jun/CBP_Guidance_for_Importers_for_UFLPA_13_June_2022.pdf
来源:梁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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