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织公司办理驰名商标 遭遇伪造诈骗团伙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案件编辑:编辑部 发布时间:2014-06-07 09:40 浏览:2695
摘要:法庭审理查明,2011年,浙江某针织公司委托义乌某商标代理公司将其商标办理为中国驰名商标。义乌某商标代理公司负责人方某遂通过QQ商标群联系到黄德中办理此事。黄德中在收集了浙江某针织公司的基本资料后,草拟了一份虚假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洪民三初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电子稿传给范李平。
时间:2014年6月6日星期五
地点: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
二审判庭
目击者:本报记者黄辉 本报通讯员王俊华赖红宇
今天上午,被告人黄德中等4人伪造法院判决书认定“驰名商标”诈骗案一审开庭。
《法制日报》记者提前半小时进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旁听席前两排座椅上已坐满了被告人的家属。一位怀有身孕的被告人家属告诉记者,他们家来了6人,是昨天特地从安徽省太湖县坐火车赶到南昌的。“快一年没看到他了。”这位女子对哥哥为何走上犯罪道路感到不可理解。
“传被告人到庭。”10时许,随着审判长的口令,4名30岁左右的男子在法警的押护下依次走进法庭。
伪造“中国驰名商标”
黄德中等4名被告人均系安徽省太湖县无业人员,其中张明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刑满释放。
法庭审理查明,2011年,浙江某针织公司委托义乌某商标代理公司将其商标办理为中国驰名商标。义乌某商标代理公司负责人方某遂通过QQ商标群联系到黄德中办理此事。
黄德中在收集了浙江某针织公司的基本资料后,草拟了一份虚假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洪民三初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电子稿传给范李平。
范李平从互联网上搜集了南昌中院相关工作人员的信息,对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中审判人员等信息进行了补充完善。
尔后,范李平与何国中一同将修改后的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打印,何国中用事先找人私刻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假公章在虚假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上盖章。
2012年1月,方某陪同浙江某针织公司代表毛某来到南昌,由何国中带到南昌中院审判大楼门口。按照何国中的分工,张明育冒充南昌中院工作人员将装有虚假判决书及生效证明的档案袋交给毛某。
事后,黄德中收到方某通过银行转账的12.5万元,黄德中、范李平、何国中、张明育分别分得赃款5.5万元、3.5万元、3万元、0.5万元。
2013年7月,迫于法律的威慑,黄德中等4人主动到南昌公安机关投案,并退交了全部赃款。
控辩双方展开激烈交锋
审判长:你对犯罪事实有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安机关讯问你时有无刑讯逼供等行为?
被告人:没有。
……
记者注意到,在3个小时的庭审中,讯问被告人、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有条不紊地依次进行。
在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是适用诈骗罪还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展开了较为激烈的交锋。这也成为本次庭审的一个焦点。
休庭20余分钟后,13时15分,庭审继续进行。
经合议庭合议,法庭当庭宣判:以诈骗罪判处主犯黄德中有期徒刑4年零10个月;范李平、何国中、张明育分别处以3年零10个月至3年零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黄德中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虚假公文的手段,共同骗取他人现金12.5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但范李平等3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中张明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但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构成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构成牵连犯择重罪处罚
庭审结束后,《法制日报》记者就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本案承办法官金锋。
据金锋介绍,企业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须通过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大约需要三年时间。因此,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具有程序复杂、时间漫长、成本昂贵、风险性高的特点。
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周期一般为6个月之内,审查周期短、成本低廉,一些不法分子如本案的4名被告人,觊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巨大利润,不惜以身试法。
金锋说,本案中,被告人黄德中、范李平、何国中实施了伪造南昌中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的行为,并由被告人张明育冒充南昌中院工作人员将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交给商标代理公司,4被告人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和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是犯罪手段,诈骗钱财是犯罪目的,构成牵连犯,因此择一重罪以诈骗罪进行处罚。
【原标题:4男子炮制判决书伪造“驰名商标”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