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欺诈、电商价格战、虚假促销、售后服务不当,个人信息被泄露,以及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纳税问题,以及围绕互联网支付、理财发展越来越热的互联网金融问题,伴随中国网购市场的高速发展,正变得越来越突出。
在此背景之下,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划定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时间表”,即从起草组成立至2014年12月,进行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并完成研究报告,形成立法大纲。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开展并完成法律草案起草。
此举标志着中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同时也意味着2014年成为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元年”。《中国经营报》记者梳理过去一年的采访报道,同时结合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未来趋势,提出中国电商立法九大空白地带。
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几乎涉及所有网络经营主体,而对于征税对象、税率等以及何时开征问题,更具有极大的关注度,它同时也是所有电商立法中关注度最高的问题。
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上的网络购物交易额达到1.3万亿元。其中,又以C2C为运营模式的淘宝网的交易额最占优势,保守估计为8000亿元,假设以3%税率征税,仅增值税额就将达到240亿元。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2013年两会期间,苏宁董事长张近东、步步高(12.25, -0.60, -4.67%)董事长王填提出的对电商征税的提案、呼吁,将电商是否应该纳税的问题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随后,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的《2013市场公平法案》要求企业通过互联网、邮寄产品目录、电台和电视销售商品时,必须向购买者所在地政府交纳销售税,这反过来也让国内看到了对电商征税的可行性。
中国电商交易发展迅猛,近十年来中国电子商务零售交易年均增速高于40%。2012年我国电商交易额突破8万亿元,同比增长31.7%。同时,据统计,我国电子商务年交易量的90%是以C2C的形式从事B2C的交易,大量交易游离于现有的法律监管之外。
2013年两会分组讨论期间,有来自安徽的从事实体零售的全国人大代表就表示,“一些线下经营的实体通过将交易转移到线上,或者虚假分配计算线上线下的交易金额,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2013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为电商征税提供了法律技术上的支持。随后,财政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894号),明确将继续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研究。虽然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有关征税的对象、税率等问题也未明确,但相关部门早在10年之前就已经开始对电商征税进行调研。
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刘天永指出,“电子商务交易隐蔽性、交易地点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对象复杂性,导致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手段和流程面临很大挑战,比如传统税收征管是建立在对凭证、账册和报表审查的基础上。电子商务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产品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记录交易流程的订单、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不留痕迹地修改,导致传统的税收审计失去基础。”
刘天永表示,“从各国对电商征税的发展来看,各国普遍明确在不征收新税的前提下对本国的电子商务进行税收控制,这同样适合中国的情况,即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应对电商征税采取税收中性原则,禁止开征新税和附加税。”
在立法层面上,刘天永认为,我国可以将电子商务征税纳入现行税收征管体系,比如同样享受对小微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同时对发展初期的电商实行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电子认证及电子签名的配套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由于该法对于电子商务能否有效运转拥有否决权,所以它在所有立法中是最为急迫也最为重要的。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赵泽良提供的数据显示,“数字证书的数量在2012年大概是8000多万张,2013年就已经达2.6亿张的规模,发展速度相当之快。”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布研究院的张春生副院长提供的数据显示,“2004年国家颁布《电子认证法》,此后电子认证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我国的电子产业认证服务达到了31.3亿元,产业规模是2008年的3倍多,电子认证在网上银行、网上交易日益广泛应用,在确保网络身份支持系统方面越来越突出。”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区别于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需要一部更高层面的大法进行支撑,我国电子认证的立法已经初现雏形,至少上位法的支持力度已经很大,它更需要的是一些落地的法律法规的支撑。
正如国家信息中心电子司法检定中心的张羽指出的,“目前从法律角度来考虑,整个电子签名在应对各种矛盾纠纷时,签名的法律效力证据能力的实现当中存在很多的障碍,在司法使用中也经常受到质疑。”
“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生效,第一次就提到了电子证据的概念,但是电子证据这个概念在当时的诉讼法和证据法当中,并不是一个法定的证据类型,也就是说你把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作为证据信息提交到法庭,肯定是不会被采信的。”
体现在司法现状上,由于《电子签名法》上位法的支持,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实际使用当中,法院的采信和支持率都不是很高。
2013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使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首次得到了明确。但是即便如此,电子签名法律的地位落地的渠道仍有待进一步顺畅,包括后续法规和标准的跟进并不到位。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证据种类形式包括很多种,包括文本、图片、音频或视频文件及网络、数据库中的电子信息。同时,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云计算和大数据的应用,正在打破原有的网络边界,让原本边界责任清晰的工作模式和理念发生颠覆性的变化,这也直接影响到立法及司法的实践,司法鉴定及认证的难度越发困难,这也使得后续更加落地的法规和标准显得极为必要。
虚拟财产保护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同样具有高度普遍性。伴随国内C2C网店的发展,网络店铺的信誉越来越成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加上网游的发展,虚拟游戏装备、网游账号等虚拟财产量值也越来越高。当这些无形资产或虚拟财产的所有人遇到自然生命结束、离婚、合伙解散甚至侵权等情况时,这些财产的保护和处置就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2013年淘宝网推出网店“过户”引发普遍关注,因为它开始着手解决电子商务时代公民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从而为这一领域的立法探索踏出了有益的一步,填补了法律局限性和滞后性,值得肯定。但同时,也暗示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律缺位。
现实的情况是,随着O2O模式的发展,很多电子商务企业都在向社会化企业转型,同时,大量实体店铺向线上平移,网店虚拟财产的保护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小娟律师就指出,“淘宝网店集虚拟财产和物质财产于一身。一方面,网店所积聚的高信用、高好评率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很高的价值;另一方面,网店虽然是虚拟的,但其出售的货物是实物,具有切切实实的价值,这与其他如游戏账号、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具有明显区别。因此,网店所积聚的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
目前,我国并未将虚拟财产纳入公民财产的保护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拟游戏装备、网游账号等虚拟财产的保护已经屡见不鲜。下一步,在中国电商大法的立法中,是否会确认网店的财产属性,值得关注和期待。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在电商纠纷和侵权行为中,电商知识产权的问题最为突出,这也意味着,电商知识产权立法的缺位同样存在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2013年年初,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了国内首份电商法律报告——《2011-20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报告》,在电商企业对电子商务法律类别需求调研中,七成以上的企业表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知识产权问题高度敏感。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网络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国内知名电子商务法律专家张延来指出,“实践中电商面临的纠纷,很多涉及的是知识产权、侵犯商标权、销售假货、随意使用其他商家的展示图片等问题。另外,因为网络上价格比较透明,一些商家通过发软文等诋毁竞争对手的现象大量存在,涉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不仅如此,伴随移动互联以及4G技术的发展,我国电信运营正从话费运营向内容运营转变,国内几大电商企业也纷纷在内容领域进行布局,视频、网游、电子商务将成为未来电信运营及电信消费的主体,这也暗示知识产权产品将成为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对象。由此,未来电商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重要性仍将进一步提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指出,“电子商务立法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知识产权的修改。”而更多的电子申请商标权、专利权的行为也应该给予关注。
同时,电商的知识产权问题不可避免地会与不正当竞争有关。张延来律师就表示,“电商行为多种多样、十分复杂,如果要囊括到一部法律中是有相当难度的。比如,仅制定对价格战的规范,可能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取代了价格战,很难给价格战定义。所以,我们应该分析该行业的类型、本质,制定相对稳定、可以长远地规范该行业、有前瞻性的法律。”
互联网金融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大幕拉起,一方面,传统金融企业在切入互联网领域,另一方面,电商企业借由支付业务也在切入金融领域,互联网金融正突显“两翼”发展的模式,并表现出突飞猛进的状态,几乎成为每个人都想咬一口的“奶酪”。
互联网金融的规模,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虽然在国内仅经过短短7年的发展,但可统计的线上业务借款余额已超过百亿元。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包括三种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网络小贷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金融中介公司。当前商业银行普遍推广的电子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也属于此类范畴。
从全球范围看,互联网金融正出现三个重要的发展趋势:第一个趋势是移动支付替代传统支付业务,第二个趋势是人人贷替代传统存贷款业务,第三个趋势是众筹融资替代传统证券业务。
由于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创新模式以及监管空白,一些人借机渔利,导致行业鱼龙混杂,比如不乏个别公司违规经营,大搞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甚至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累积了不可小觑的金融风险。
另一方面,即使经营者不存在主观恶意,互联网金融在运营和系统上也存在多重风险,比如遭遇黑客袭击、个人金融信息被盗取等。
电子商务合同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伴随电子商务合同的广泛使用,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重要性正日益提升。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这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成立、签署和生效,电子合同的履行,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等,它与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法律有关,又与现行的合同法、证据法产生交叉,涉及很多实践层面具体问题的规定。
互联网纠纷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相关性。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这既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修改和完善,比如现有民法通则、合同法、证据法对纠纷的处理方式有了普遍性的规定,但对于具体的电商纠纷,可能由于一些具体细节上的模糊,需要法律做出进一步的指引,也包括程序法方面的制定和考虑,比如在互联网上发生纠纷时管辖权方面的规定等。
网络欺诈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具有一定普遍性。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商家欺诈,如虚构或提供不实的商品质量、材质描述,这需要消费者保护法对其惩罚做出有力度的规定,当前《消费者保护法》修改已涉及这一方面的问题。另一个方面就是商家被欺诈,比如网站对这种未达成付款的欺诈威胁目前尚无保护机制。
信息安全立法
急迫性等级:★★★☆☆
影响范围:具有一定普遍性。
现状问题及立法需求:一方面涉及电商交易信息安全,另一方面也涉及国家对相关电子信息安全的立法。
记者观察
电商规范宜就低不就高
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出台,背后都有着不同利益之间的角力和博弈,电商立法同样不可避免。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十多年来,很长一段时间,这种角力和博弈并不明显,至少还没有深入影响到整个经济生活的秩序,所以,电商立法一直以来,讨论多,但真正进入立法程序的并不多,即使有些涉及电子商务的法律出台,但由于缺少落地的配套法规和制度,也不过是给予了一份法律上的名誉和地位而已,对现实生活的影响仍然有限。
然而,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彻底改变了这一情况。中国10亿手机用户,6亿互联网用户,2013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计将达23.8万元,如果以电商占比10%来计算,电商交易额就有2万多亿元,相比2012年的1 .3万亿元又有大幅增长。
伴随电商对传统零售产业的冲击,以及传统零售产业向O2O模式上的转型,电商交易有望在2014年再攀高峰,同时,交易的复杂性以及互联网技术对整个实体经济领域的重构,极大地改变着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商业交往习惯,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无法剥离的细胞。
在这种情况下,利益的博弈以及博弈的激烈程度也倏然上升。2013年两会,电商纳税成为热门话题,同时,有效规范电商的假货问题、偷漏税问题,异地经营导致的监管不力问题也浮出水面。同时,技术变革带来的商业模式的嬗变,也使电商知识产权问题日益突出。
长期在守法环境下成长的传统企业要保护自己的利益,创新者也要保护自己的利益,来自不同层面的利益冲突,让电商法律的缺位开始显示出前所未有的尴尬。但另一方面,利益的角力和博弈的激烈程度,也让人们,尤其监管者更能看清楚,哪种利益更代表未来的发展趋势。
客观说,立法虽然会受到利益主体的影响,但从一个良性社会发展来考虑,立法的角力和博弈,恰恰让法律有了它的适时性和适度性。
哪些利益需要在哪些时候给予保护,这样才能更有助于社会的有序性;哪些行为需要在哪些时候得到规范,这时候才不至于影响行业的创新和生长的动力;一项权力,需要保护的度在哪里才不至于威胁到整个产业链或生态圈的发展,所有这些涉及时空交织的线条,都需要人们的辩论、讨论乃至争议,最后让一部法律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效率。
国内知名电子商务法律专家张延来表示,“电商规范不适合规定过高的门槛。反之,应该通过规范鼓励广大电商去实现网上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前副行长吴晓灵更是提出对互联网金融要适度监管的理念,这似乎暗示着当前电商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更加全面,需要更具全局性和前瞻性。
2014是电商立法元年,这一年也被人们冀予期望,这种期望绝不是解决哪个具体问题,而是一个新的体系和秩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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